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06年度,757號
CDEV,106,橋小,757,201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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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橋小字第75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潘明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9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貳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232 元,及自民國95年1 月4 日起至95年2 月7 日止,按週年利 率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2 月8 日起至104 年8 月31 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率15%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減 縮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2年1 月16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並約定以GEORGE& MA 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消費款,於 繳款期限前依週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週年利率 20 %計算利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 事先通知或催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5年2 月8 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30,232元未清償,而上 開債權業於95年12月26日讓與原告(原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三、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金額沒有意見,惟希望每月以1,000 元清償債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詳本院卷第4 至9 頁), 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惟按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民法第 31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被告自不得以前揭情詞,據 為分期清償之理由。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欠款及利息,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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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