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司調字,106年度,231號
CDEV,106,橋司調,231,2017110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調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可利食品行王康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康安前項聲請人申請償勝金,未依 約繳庫,尚積欠聲請人款項未清償。聲請人前向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聲請執行相對人王康安對相對人香可利食品行之薪資 債權,惟相對人香可利食品行異議相對人王康安非其員工, 相對人間僱傭關係是否存在,確使聲請人在法律上之地位存 有不安狀態,故有聲請調解之必要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 在,以實現聲請人對相對人王康安之債權。核其法律關係性 質屬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 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是 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 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