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薪資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勞簡字,105年度,9號
CDEV,105,橋勞簡,9,2017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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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勞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文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佛光山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普門高級中學
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06 年9
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82,2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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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