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6年度,574號
TYEV,106,桃簡,574,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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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57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楊魯豫
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原僅請
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萬元,並據繳納裁判費1,660
元(見本院卷第3 頁),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經原告以民事準備狀
擴張訴之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更行認定為20萬8,722 元
(見本院卷第139 頁),當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然原告僅
繳納1,660 元,尚欠5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55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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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