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302號原 告 陳景聰被 告 賴文德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 年1 月4 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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