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6年度,1040號
TYEV,106,桃簡,1040,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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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040號
原   告 和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欽銘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複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吳枝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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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