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救字第38號
聲 請 人 MEDINA ERLINDA ARROZA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
相 對 人 富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原名富通國際開發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條文但書所謂顯無勝訴之 望者,係指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 敗訴之裁判而言。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因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業經本院以10 6 年度桃再小字第6 號案件受理。而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等在卷為憑,又聲請人 所提再審之訴事件,依其起訴狀所陳述之事實理由,亦非顯 無勝訴之望,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