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6年度,1279號
TYEV,106,桃小,1279,201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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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279號
原   告 吳錫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冠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預納被告提解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陸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冠綸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有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非提解被告到庭無從進 行言詞辯論程序,是以原告有預納被告之提解費用之必要,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處理。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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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