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聲字,106年度,170號
TYEV,106,桃司簡聲,170,201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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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潘慶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曜廣告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 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 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對相對人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 費用新臺幣1,000 元,經於民國106 年10月6 日通知聲請人 於文到10日內補繳,聲請人於同年10月13日收受送達,有送 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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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曜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