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阿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榮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通
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
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