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救字,106年度,10號
SYEV,106,營救,10,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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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莊蕙瑜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裘佩恩律師
相 對 人 吳崑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6年度營簡字第464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而請求訴訟救助,並提出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表等資料影本為憑,足已釋明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依 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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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