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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282號
PCEV,106,板簡,282,2017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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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仇肇禎
      呂怡燕
被   告 均潔牙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律師
      郭佩佩律師
      朱書瑩律師
被   告 珖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建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均潔牙醫診所應陳報設立至今之合夥變動情形及合夥契約,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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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珖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