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2665號
PCEV,106,板簡,2665,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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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665號
原   告 日程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鴻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明聖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 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柯明聖業已於民國106年8月20日死亡 ,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本件復無從命其 補正。
三、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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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程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