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543號
原 告 林德泰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薛莉榛(原姓名高薛
麗娟)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70,000 元,應繳裁判費5,07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
00巷0 號)補繳4,5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