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539號原 告 劉芳妤上列原告與被告梅偉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告梅偉豪最新戶籍謄本。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