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2539號
PCEV,106,板簡,2539,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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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539號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梅偉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梅偉豪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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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