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2284號
PCEV,106,板簡,2284,20171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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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284號
原   告 李憲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吳皆得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綉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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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愛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