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2049號
PCEV,106,板簡,2049,201711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049號
原   告 楊嘉妮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賴信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紙 (下稱系爭本票),並經鈞院以106 年度票字第4837號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在案。原告於民國102 年11月17日向訴外人學 承電腦短期補習班報名課程,原告並填寫分期付款購物申請 暨約定書,且在該約定書最下方本票欄之發票人處簽名,惟 原告並未填寫金額、發票日、發票日、付款地、到期日,即 被告提出之本票,僅有發票人欄簽名係原告所填載,該本票 之金額並非原告所填載,依票據法之規定,該本票欠缺應記 載金額之事項而當然無效,從而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其本票 債權不存在。而鈞院未察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有害於原告 之權益,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 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本票確實是由原告簽發的,而且上面也有授 權的字樣。沒有證據證明除了到期日有授權填載外,金額部 分也有授權被告填載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 在,且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 高法院27年度上字第316 號判例可參。本件被告持系爭本 票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業經本院106 年8 月28日以 106 年度司票字第4837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而原告 既否認系爭本票債權之存在,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 否已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 受侵害之危險,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之訴,即有確認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 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 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 、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 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 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同法第120 條第1 項至第5 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僅在系爭本票之發票人欄 內簽名,至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及付款地均非原告 書寫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雖以系爭本票上有授 權的字樣云云為辯,惟觀以系爭本票所記載:「此票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及票據法第八十九條之通知義務,利息自到 期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發票人授權持票人得填載 到期日。」、「此本票係供為分期付款買賣之分期款項總 額憑證,俟分期付款完全清償完畢時,此本票自動失效, 但如有一期未付,發票人願就全部本票債務負責清償。」 等語,除到期日可認原告確有授權被告填載外,關於絕對 必要記載事項之金額、發票年月日之填載,則無法憑為證 明被告所辯屬實,此外,被告復未能更舉證證明之,揆諸 首開規定,系爭本票即因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而當然無效 。
(三)從而,原告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附 表




┌─┬────┬───┬────┬─────┬─────┐
│編│票據號碼│發票人│票面金額│ 發票日 │ 到期日 │
│號│ │ │(新臺幣)│ │ │
├─┼────┼───┼────┼─────┼─────┤
│1 │未載 │楊嘉妮│肆萬參仟│102年11月 │105年2月22│
│ │ │ │貳佰元 │17日 │日 │
└─┴────┴───┴────┴─────┴─────┘

1/1頁


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