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2011號
PCEV,106,板簡,2011,2017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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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011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新昇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鎮○○路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美英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瑨峰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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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昇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