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1988號
PCEV,106,板簡,1988,2017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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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988號
原   告 簡嘉文
被   告 韓國商康特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炯周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韓國商康特思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在 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之2 ,有其公司基本資料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 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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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韓國商康特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