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1080號
PCEV,106,板簡,1080,2017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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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080號
原   告 賴玉翎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黃獻鋒
被   告 政昇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恆村
      王士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9 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 106 年11月23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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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政昇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