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754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沈文宗
訴訟代理人 吳文祥
被 告 鴻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女
訴訟代理人 林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聲請意旨略以:緣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在花蓮縣花 蓮市,原告住所亦在花蓮縣花蓮市,若須至鈞院應訴,所費 時間金錢心力甚鉅,爰請將本件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花蓮地 方法院等語。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向 被告住所地管轄法院即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 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而繫屬於本院審理,依上揭規定 本院非無管轄權。原告雖聲請移送管轄至侵權行為地之法院 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然該侵權行為地法院依法非專屬管轄 法院,且本件既已繫屬於本院管轄審理,除兩造另有移轉管 轄之合意外,尚難僅依一造聲請移轉法院管轄。是本件原告 片面聲請移轉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尚非有據,要難准 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依法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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