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1782號
原 告 卡塑製卡實業股份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柏丞
被 告 承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向原告購買空中大學識別證乙 批,合計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41,500 元,業經原告 將部分買賣標的物交付與被告受領,惟被告拒絕給付部分 價金,尚積欠36,993元尚未清償,履經催討,被告均置之 不理。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 決如主文所示。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1.原告公司於106 年3 月,接收承印公司詢價單需有膜內印 刷服務,原告公司業務告知沒有辦法製作,製程完全不同 ,被告公司老闆陳映和親至了解產品後決定以原告公司「 轉印方式」承製並於106 年3 月.31 日簽訂校稿確認單二 張(附件一)及(附件二),訂購合約單(附件三),半 成品(附件四),經陳映和認同後才進行後續對稿、簽約 、看印等動作,且印刷時陳映和到場監看印刷成品(未印 製作人名與照片),此與陳映和說其要求為「膜內印刷」 說詞明顯不符,意將所有過錯推給已詳細說明過的第三方 ,原告公司實為被委託方,未經委託方(承印負責人陳映 和)認同並簽訂合約絕不可能擅自做印刷,陳映和稱不知 情實為推拖之詞。
2.附件一、二是當初要讓被告確認製成的程序,有請被告確 認,裡面有標明是轉印不是膜內印刷。轉印文字跟膜內印 刷是不同的印刷方式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確實有收到原告交付的貨物,但原告交付的商品不符 合被告提出的附件一的印製規格。當初訂貨的時候,被告
請原告報價的時候就有把附件一空中大學的印製規格給原 告。空中大學退貨之後,被告有到原告那邊去詢問,原告 說沒有辦法,被告就找別家製作。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陳映和在要下訂單之前就有傳真附件一給 原告,原告就馬上報價。在印刷的過程中,被告法定代理 人陳映和不是專業的人員,不知道有什麼不同。(三)被告跟空中大學簽約,要依照他們的合約方式進行,印刷 的方式不是被告的專業,所以委託原告印製空中大學學生 證,印刷前有交付印製規格給原告,其中有一項要求學生 證必需膜內印刷,意指印刷後在學生證外上一層亮膜,以 防偽造或變造。結果原告公司在第一批交貨148 張,即被 空中大學退貨,理由是並未依據規定在膜內印刷,被告公 司不得己向原告公司詢問,有無可能依規格在膜內印刷, 原告答稱「不可能」,故被告只好另尋廠商印製,原告公 司因此提告,而未檢討退貨原因。
(四)對於證人蔡培妮所述其有表示沒有辦法依被告要求的方式 製作一節沒有印象。被告法定代理人有看過原告公司所做 的遠雄員工證,但被告是與空中大學簽約的,是要做膜內 印刷,與漂亮不漂亮沒有關係,沒有說要按照遠雄員工證 製作。
(五)被告承接空中大學業務,沒有依照合約製作是不可能接受 的,膜外印刷一擦就擦掉了,主要發行的量很大怕被偽造 ,被消掉文字改別的名字,怕有此疑慮,才堅持要膜內印 刷,被告在委託原告之前,就已經把合約書這一部分傳真 給原告,非常清楚,做出來的感覺是一樣,但是交貨的時 候才發現是膜外印刷。被告可以接受任何印刷方式,只要 印刷最後上面再蓋一層膜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送貨單1 份、校稿確認單2 份 、訂購合約單1 份等件為證,被告不否認有委託原告製作空 中大學識別證,且訂購合約單、校稿確認單上面的簽名是被 告法定代理人親簽等情,惟辯稱原告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被告 提出的附件一的印製規格云云,並提出空中大學規格書一張 、卡塑公司製作學生證,被消除學號證據等件為證。是本件 所應審酌者為系爭合約是否有約定膜內印刷?原告之請求是 否有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對於自己主 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
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 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 第37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訂購合約單上關於品名規格記載:彩色印刷+相片+ 轉印文字+條碼+白簽等語,並無關於膜內印刷之記載。 另證人即原告公司業務人員蔡培妮到庭具結證稱:「(本 院問:被告公司於訂購時,是否對學生證的規格有所要求 ?)陳映和來我們公司的時候,我先拿遠雄人壽的卡體給 他看,他覺得我們做的比較漂亮就這樣承製,至於印刷的 過程也有邀請他到印刷廠看,製成裡面他都有經手過、確 認過,包括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他從校搞、確認、 訂購簽核,全部都由他親手簽名,左下有一格買受人簽名 。」、「(本院問:陳映和有無要求學生證要做膜內印刷 ?)他來到我們公司,我當場用放大境給他看,他一看說 我們做的比較漂亮,就依照我們的為主,他那時候沒有提 到這個。」、「(本院問:(提示附件一)被告有無提供 這份製發規格?)最開始我們還沒有定約的時候,陳映和 用傳真給我,隔了一段時間,他就說這個案子接到了,他 們的美工就把檔案傳過來,我們請他們把學生證樣卡拿過 來給我們公司,應該是被告公司的工務拿過來的,我當場 表示沒有辦法做,因為印刷方式與我們公司不同,我有聯 絡陳映和到場,陳映和到場之後,我們有當場拿我們公司 之前做的遠雄人壽業務員登入證樣卡給他看,我們所有的 製程都是先卡體做完之後再轉印文字套上去,他們說我們 做的比較漂亮,就說這樣下去做。我們公司做的不是膜內 印刷是轉印,我有強調是轉印文字。」、「(本院問:你 們的訂購合約單於何時簽立?)他們美工丟檔案過來之後 ,我們把製作過程標示好,連同訂購合約單一起,應該3 月底。」、「(本院問:簽立訂購合約單是在妳出示遠雄 人壽登入證樣卡之前還是之後?)同時,剛好都在同一天 。」、「(本院問:(提示本院卷第15、17頁校稿確認單 )此確認單是否是妳製作?是我們美工做的,再EMAIL給 被告。」、「上面的簽名是被告簽完之後回傳給我。」、 「我一直強調,我們所有東西都是用轉印的,包括育達商 職、台北科技大學,轉印之外要再上一層膜,這是不一樣 的製程方式,因為如果據被告這麼了解,為何初被告不強 調,等到事後狀況出現才一直推託,畢竟我是跟承印公司 接洽,被告是與空中大學接洽,我與空中大學根本沒有關 係」、「被告必須要很清楚,所有訂購單、校稿,我們都 標的很清楚,包括印刷的時候被告有去看。」等語。是足
認被告法定代理人陳映和自校稿、確認、訂購簽核均親自 經手處理,並於上開確認單簽名後傳真予證人蔡培妮。(三)被告雖辯稱原告所製作之空中大學識別證無膜內印刷,故 不符合被告之需求等語,然原告否認被告有要求需膜內印 之情形,且依訂購合約單所載,兩造確無關於膜內印刷之 約定,是依前揭判決意旨,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 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 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惟被 告未能就兩造間之契約有約定產品須有膜內印刷一事舉證 以實其說,是其所辯應非實在。
五、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993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6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 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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