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小字,106年度,79號
PCEV,106,板勞小,79,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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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79號
原   告 傅清祥
被   告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法定代理人 胡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 ,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 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依民事 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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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