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6年度,1496號
TPSV,106,台聲,1496,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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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496號
聲 請 人 江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2日本院裁定( 106
年度台聲字第130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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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