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95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洪英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41,712元整,及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一、緣相對人洪英智分別於(一)、民國104年11月16日聲請
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
,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48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
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及於(二)、民國103年5月27日向聲請
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
,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48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
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
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
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若未能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違
約金及相關費用時,得於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
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
金新臺幣1,000元整,最高收取3個月。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
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41,71
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
及延滯金。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
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一、帳務明細二份。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
約定書各二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295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英智 │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58│
│ │292510│ │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洪英智 │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88│
│ │49202 │ │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英智 │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算新臺幣│
│ │292510│ │月17日起 │ │壹仟元。,最高│
│ │元 │ │ │ │收取3個月 │
├──┼───┼─────┼──────┼──────┼───────┤
│ 002│新臺幣│洪英智 │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算新臺幣│
│ │49202 │ │月24日起 │ │壹仟元。,最高│
│ │元 │ │ │ │收取3個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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