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954號
PCDV,106,司促,22954,201708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95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洪英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41,712元整,及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一、緣相對人洪英智分別於(一)、民國104年11月16日聲請
  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
  ,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48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
  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及於(二)、民國103年5月27日向聲請
  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
  ,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48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
  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
  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
  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若未能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違
  約金及相關費用時,得於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
  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
  金新臺幣1,000元整,最高收取3個月。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
  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41,71
  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
  及延滯金。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
  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一、帳務明細二份。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
  約定書各二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295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英智  │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58│
│  │292510│     │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洪英智  │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88│
│  │49202 │     │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英智  │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算新臺幣│
│  │292510│     │月17日起  │      │壹仟元。,最高│
│  │元  │     │      │      │收取3個月   │
├──┼───┼─────┼──────┼──────┼───────┤
│ 002│新臺幣│洪英智  │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算新臺幣│
│  │49202 │     │月24日起  │      │壹仟元。,最高│
│  │元  │     │      │      │收取3個月   │
└──┴───┴─────┴──────┴──────┴───────┘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