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6號
原 告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豐堂(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沈泰宏律師
呂尚霖專利師
輔 佐 人 李興洲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薛惠澤
參 加 人 承源環境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武藏(董事)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複代理人 劉乃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
輔 佐 人 謝紹祖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5 年12月15日經訴字第1050631372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 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 1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然查原告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本 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修正訴之聲明第2 項「被告應作成撤 銷第I444222 號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方法及裝置發明專利之審 定。」為「被告就第I444222 號發明專利舉發案應為舉發成 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乃屬訴之聲明文字之修正,與訴 之聲明之變更或追加無涉,而無首揭法條之適用,應予准許 。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
參加人前於101 年12月20日以「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方法及裝 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8 項,同時主張 優先權(受理國家或地區:中國大陸,申請日:2012年3 月 31日,申請案號:000000000000.6)經被告編為第10114859
4 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444222 號專利證書( 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5 年7 月15 日( 105)智專三(三)05053 字第1052086626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8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5 年12月15日經訴字 第1050631372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二、原告主張:
(一)組合證據2 、3 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5 不具進 步性:
1.證據2 已揭示「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 接近於基準溫度者」:
⑴濕空氣要產生冷凝現象,需在露點溫度以下的溫度進行 冷凝。是以,露點溫度以下之任何溫度,皆可作為冷凝 溫度。因此,相較於在濕空氣的露點溫度以下之任何溫 度進行冷凝,證據2 藉由將冷凝溫度界定在低於待淨化 廢氣之露點溫度0~10℃的範圍內,即使得已處理氣流之 露點溫度接近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又參照圖1 ,若 冷凝溫度1 低於待處理廢氣的露點溫度0 ℃,也就是在 B 點進行冷凝,即冷凝溫度1=待處理廢氣的露點溫度=T 2 ,則此時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為T3;若冷凝溫度2 在證據2 所界定之範圍外,也就是在D 點進行冷凝,即 冷凝溫度2=待處理廢氣的露點溫度-x℃(x 為10以上) =T4 ,則此時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為T5。透過圖1 可 以發現,T3比T5更接近待處理廢氣的露點溫度T2,換言 之,冷凝溫度在證據2 所界定之範圍時所對應的已處理 氣流之露點溫度T3,會比冷凝溫度在證據2 所界定之範 圍外時所對應的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T5,更接近待處 理廢氣的露點溫度T2。
⑵本領域通常知識者能夠得知,當冷凝溫度接近待處理廢 氣的露點溫度時,其對應之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亦會 接近待處理廢氣的露點溫度,故證據2 藉由將冷凝溫度 界定在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10℃的範圍內,使 得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 已揭示「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 於基準溫度者」之技術思想;換言之,縱然在相對濕度 為100%的條件下,冷凝溫度始等於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 度,但由圖1 可知,即使在相對濕度非為100%的條件下 ,使冷凝溫度接近待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即代表使已處 理氣體的露點溫度接近待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即證據
2 已揭示「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 近於基準溫度者」之技術思想,遑論證據2 的冷凝器進 行冷凝時,其空間中已處理氣流的相對濕度為100%(即 冷凝溫度等於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且本技術領域 之通常知識者熟知當相對濕度達到100%時,露點與氣溫 相等;也就是說相對濕度為100%,此時的乾球溫度= 濕 球溫度= 露點溫度,因此證據2 的冷凝器進行冷凝時, 其空間中已處理氣流的相對濕度亦為100%(或相當接近 100%),證據2 所量測到的冷凝溫度即為「已處理氣流 的乾球溫度」,亦為「已處理氣流的露點溫度」,縱然 略有誤差,證據2 仍揭示使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 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的技術思想。
2.證據2 、3 的結合已揭示「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 ─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 溫度」:
證據3 已揭示增濕步驟,且增濕步驟亦為習知之使廢氣中 濕度達到飽和的手段,故在將證據2 與證據3 結合之後, 即具有「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且因為冷凝溫度與已處 理氣體的露點溫度高度相關(甚至在相對濕度為100%的條 件下,冷凝溫度等於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在「使冷 凝溫度接近待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即代表使已處理氣體的 露點溫度接近待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的技術思想下,對 本領域的通常知識者而言,藉由「感知證據2 與證據3 結 合後之冷凝溫度並使冷凝溫度接近待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 」,即與藉由「感知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並使已處理氣 體的露點溫度接近待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具有相同效果 ,換言之,證據2 與證據3 的結合已揭示「已處理氣流露 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 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
3.基上,再加上「增溼」及「冷卻」皆為本領域中習知之使 廢氣中濕度達到飽和的手段,若將證據3 的增溼步驟引入 證據2 ,使得證據2 及證據3 的結合具有增濕及冷卻步驟 ,此時的濕氣圖即與系爭專利的濕氣圖相同,即能夠達到 廢氣於處理前後之濕度比不變的功效。又證據3 的洗滌液 是執行增濕作用,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 、5 的常溫水霧等 效所屬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能夠直接將證據3 的洗滌液置 換成常溫水霧,不具無法預期之功效。
(二)組合證據2 、4 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7 不具進 步性:
1.證據2 、4 的結合已揭示「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
--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 溫度」:
證據4 已揭示增濕步驟,且增濕步驟亦為習知之使廢氣中 濕度達到飽和的手段,故證據2 、4 組合即具有『增濕及 冷凝處理步驟』,且因為冷凝溫度與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 度高度相關(甚至在相對濕度為100%的條件下,冷凝溫度 等於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在「使冷凝溫度接近待處 理氣體的露點溫度即代表使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接近待 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的技術思想下,對本領域的通常知 識者而言,藉由「感知證據2 與證據4 結合後之冷凝溫度 並使冷凝溫度接近待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即與藉由「 感知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並使已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接 近待處理氣體的露點溫度」具有相同效果。證據2 、4 的 結合已揭示「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 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 2.證據2 、4 的結合可達到廢氣處理前後濕度比不變的功效 :
基上,再加上「增溼」及「冷卻」皆為本領域中習知之使 廢氣中濕度達到飽和的手段,若將證據4 的增溼步驟引入 證據2 ,或將證據2 的冷卻步驟置換成證據4 的增濕冷卻 步驟,使得證據2 及證據4 的結合具有增濕及冷卻步驟, 此時的濕氣圖即與系爭專利的濕氣圖相同,即能夠達到廢 氣於處理前後之濕度比不變的功效。
3.證據2 的冷媒與證據4 的洗滌液之組合與系爭專利請求項 2 、7 的低溫水霧等效:
於比較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5 、7 中常溫水霧與低溫 水霧的差異之後,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能夠得 知系爭專利請求項2 、7 的低溫水霧係用於同時執行增溼 及冷凝作用,而證據2 與證據4 分別揭示使用冷媒進行冷 凝與使用洗滌液增濕,且低溫水霧能夠使氣體同時增濕及 冷凝既為習知技藝,可輕易置換。因此,本發明所屬技術 領域中通常知識者能夠輕易地將證據2 、4 中其等所使用 之冷媒(冷凝用)及洗滌液(增濕用)置換成「低溫水霧 」,即可達成廢氣於處理前後之濕度比不變的效果,且能 夠進一步達成「該集液槽自該增濕器及該冷凝器所收集之 液滴,經過循環噴灑後幾乎不會增加也不會減少,而具有 幾乎不會產生廢水」之功效。
(三)組合證據2 、3 、5 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6 不具進 步性:
如前所述,請求項1 、3 、5 不具進步性,而證據5 已揭
露請求項4 所界定之預冷步驟、請求項6 所界定之預冷器 ,是證據2 、3 、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6 不具進步性。
(四)組合證據2 、4 、5 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8 不具進 步性:
基前說明,請求項1 、2 、7 不具進步性,而證據5 已經 揭露了請求項4 所界定之預冷步驟、請求項8 所界定之預 冷器等技術特徵,故證據2 、4 、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4 、8 不具進步性。
(五)組合證據2 、4 、6 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7 不 具進步性:
1.如前所述,證據2 已揭示「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 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者;而證據2 、4 的結合已揭 示「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 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是證據2 、4 的結合即可達到廢氣處理前後濕度比不變的功效。 2.證據2 與證據4 分別揭示使用冷媒進行冷凝與使用洗滌液 增濕,且證據6 (即原證5 )說明書第6 頁第3 段亦揭示 :「一種噴水式(低溫)水霧加濕法,係利用噴嘴將高壓 水打成細水滴,噴入氣體中,讓水滴蒸發,氣體濕度會增 加,但溫度會降低」;因此,當需要將氣體增濕並同時降 溫時,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能夠基於證據6 ,而將證據2 、4 中所使用之冷媒(冷凝用)及洗滌液( 增濕用)輕易地置換成「低溫水霧」,即可達成廢氣於處 理前後之濕度比不變的效果,且能夠進一步達成「該集液 槽自該增濕器及該冷凝器所收集之液滴,經過循環噴灑後 幾乎不會增加也不會減少,而具有幾乎不會產生廢水」之 功效。縱對造主張證據6 的技術領域與證據2~5 不同為有 理由,但證據6 亦已揭示低溫水霧係用於同時執行增溼及 冷凝作用之原理,使用低溫水霧將氣體同時增濕及冷凝並 不具無法預期之功效。
(六)組合證據2 、4 、5 、6 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8 不 具進步性:
基於前述說明,請求項1 、2 、7 不具進步性;且證據5 已經揭露了請求項4 所界定之預冷步驟、請求項8 所界定 之預冷器等技術特徵,故證據2 、4 、5 、6 之組合可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8 不具進步性。
(七)聲明: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②被告就第I444222 號發明專利舉發案應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二、被告辯稱:
(一)證據2 說明書第9 頁至第10頁揭示:「該控制器( 44a)根 據該第一感知器( 42) 所擷取之待淨化廢氣露點溫度資訊 與該第二感知器( 43) 所量測之該核凝冷凝器( 10) 冷凝 溫度,而利用該比例閥( 41) 調節該核凝冷凝器降溫程度 ,俾讓該核凝冷凝器之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 度0 ~10℃( 更佳為3 ~5 ℃) ,亦即讓待淨化廢氣在稍 低於露點溫度之回收環境中進行核凝作用」及「該第一感 知器可為露點溫度計或為乾球溫度計與相對溼度計之搭配 ,而設置於該核凝冷凝器之入風端或是產生待淨化廢氣之 機台安裝處;該第二感知器可為乾球溫度計,而設置於該 核凝冷凝器之離風端」。證據2 的第二感知器是用來感知 核凝冷凝器冷凝溫度,使核凝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低於待 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 ~10℃;系爭專利之已處理氣流露 點溫度感知步驟(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是用來感知經過 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並用控制 器使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待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 基準溫度)。因此證據2 所述之「核凝回收環境之冷凝溫 度」與系爭專利所述之「已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不同。(二)系爭專利是透過水霧會自然蒸發的現象及冷凝處理步驟將 待處理廢氣中的熱帶走,使待處理廢氣因水霧增加濕度及 因水霧及冷凝處理達到冷凝效果;證據3 或證據4 則是使 洗滌吸收液或洗滌液發生蒸汽冷凝以冷卻廢氣。系爭專利 與證據3 、4 之冷卻原理不同。又證據3 、4 均未揭示系 爭專利「量測『增濕及冷凝後』的淨化廢氣的露點溫度」 且「控制淨化廢氣的露點溫度接近待淨化廢氣的露點溫度 」的技術特徵的教示;而證據2 僅揭示「量測冷凝溫度( 即量測『冷卻除濕後』的淨化廢氣的乾球溫度)並控制該 冷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的露點溫度」的教示,且證據2 的「冷卻除濕後的淨化廢氣的露點溫度」與「增濕及冷凝 後的淨化廢氣的露點溫度」完全不同。因此,不論證據2 、證據3 或證據2 、證據4 的結合,皆無法推知或獲得系 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 --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 溫度」及「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待 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的技術特徵的教示。又系爭專利因 廢氣於處理前後之濕度比不變,故該集液槽自該增濕器及 該冷凝器所收集之液滴,經過循環噴灑後幾乎不會增加也 不會減少,而具有幾乎不會產生廢水之功效;且因將所收 集液滴循環噴灑,冷凝所產生之凝結液內含之揮發性有機 物濃度乃越來越濃,遂可適時將該集液槽所收集之液滴導
出進行揮發性有機物之回收處理,具有提高揮發性有機物 回收濃度俾以再利用之功效。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 、5 、 7 所欲解決的問題、所採用之技術手段以及所產生的功效 ,與證據2 、3 、4 仍有差異。組合證據2 、3 不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5 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2 、4 不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7 不具進步性。另系爭專利 請求項2 、3 係依附於請求項1 ,包含請求項1 之所有技 術特徵,組合證據2 、4 或2 、3 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自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或 3 不具進步性。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4 、6 、8 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或5 或7 ,包含請求項1 或5 或7 之所有技術特徵。證據 5 揭示在裝置的進風口處且噴水裝置(在用於增濕)及光 觸媒濾網(消除有機物)之前設置一冷卻盤管,已揭示系 爭專利請求項4 所界定之預冷步驟、請求項6 所界定之預 冷器或請求項8 所界定之預冷器之技術特徵。惟證據5 之 噴嘴及光觸媒單元係用空氣之洗滌( 如無機性氣體之去除 ) 、殺菌及消除有機性氣體,藉以使氣體達到高純淨度之 目的,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或5 或7 透過水霧(低溫水霧 )會自然蒸發的現象及冷凝處理步驟將待處理廢氣中的熱 帶走,且使待處理廢氣因水霧增加濕度及因水霧及冷凝處 理達到冷凝效果,並使已處理氣流的露點溫度與待處理廢 氣的露點溫度接近,同時將回收液循環至增濕及冷凝處理 步驟中,廢氣處理過程是不斷循環,以致於待處理廢氣與 已處理氣流的濕度比維持不變等技術特徵並不相同。是以 組合證據2 、3 或2 、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 3 、5 、7 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2 、3 、5 或2 、4 、 5 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6 或8 不具進步性。(四)證據2 的說明書第6 頁第5 至11行揭示一種降溫核凝回收 淨化裝置,且「透過將廢氣所含之水氣或/ 及VOCs本身, 在經過該核凝冷凝器( 10) 之過程中,降溫到低於露點溫 度的過飽和狀態,而產生核凝作用並冷凝凝結成液膜,並 利用所凝結之液膜,再大量吸收中高沸點且易溶於水之 VOCs、或各種無機鹽煙塵與其他物質化合而成的可溶性微 粒」;又說明書第8 頁第8 至9 行揭示「在過飽和環境中 ,讓廢氣中所含的水氣或/ 及有機溶劑本身產生降溫核凝 作用」。顯見證據2 的核凝作用係「透過核凝冷凝器的冷 凝溫度低於待淨化廢氣的露點溫度,該待淨化廢氣達到過 飽合狀態,使得水氣冷凝凝結而成為液膜,以吸收VOCs」 ,是利用「冷卻除濕的原理」進行廢氣的淨化,基於本技
術領域中的通常知識,冷卻除濕即是透過核凝冷凝器冷卻 待淨化廢氣( 露點溫度為T2) ,並將其冷卻至冷凝溫度T4 ,以使該待淨化廢氣達到過飽合狀態且水氣冷凝凝結而成 為液膜,當待淨化廢氣通過核凝冷凝器後,因已有部分水 分會被冷凝出來,使含水分量降低,同時顯熱亦降低,形 成淨化廢氣,此時,淨化廢氣的露點溫度為T3,淨化廢氣 的露點溫度T3與冷凝溫度T4完全不會相同,故「淨化廢氣 的露點溫度」與「冷凝溫度」完全不同。證據2 於說明書 第7 頁倒數第2 行揭示第二感知器為乾球溫度計,並無法 量測濕度,繼而獲得露點溫度。
(五)組合證據2 、4 、6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7 不具進步性:
1.不論證據2 或證據4 ,皆無法推知或獲得系爭專利請求項 1 、2 、7 所界定的技術特徵—「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 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 之露點溫度」及「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 接近待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等技術特徵的教示。又證據 6 噴水式水霧加濕法之技術特徵亦無法得知具有系爭專利 請求項1 、2 、7 前述所界定之技術特徵的教示或建議, 故即使組合證據2 、4 、6 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7 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與證據2 至5 均為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方法及裝置 或空調裝置,而證據6 主要用於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之氣 體加濕裝置,難稱證據6 與系爭專利、證據2 至5 為相同 之技術領域,且其並非如證據2 至5 用於去除待處理空氣 之揮發性有機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結合 證據6 與證據2 至5 的動機。
(六)組合證據2 、4 、5 、6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8 不具進步性:
組合證據2 、4 、5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8 不具 進步性,已如前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4 、8 係附屬項, 分別間接或直接依附請求項1 、7 ,解釋時應包含請求項 1 或7 之全部技術特徵,又證據6 無法推知或獲得系爭專 利請求項1 、7 之所界定的技術特徵—「已處理氣流露點 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 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及「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 點溫度接近待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等技術特徵的教示或 建議,已如前述,故即使組合證據2 、4 、5 、6 亦無法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8 不具進步性。
(七)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參加人則以:
(一)按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敘述,證據2 為量測、控制核凝冷凝 器之冷凝溫度,系爭專利為控制廢氣之露點溫度,以「令 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接近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其控制 、量測之對象則為廢氣,證據2 揭露之冷凝溫度,與系爭 專利揭露之露點溫度,無從相提並論,證據2 未揭露系爭 專利內容。縱證據2 揭露之冷凝溫度為指廢氣之冷凝溫度 ,但露點溫度為表示濕度,冷凝溫度指實際溫度,兩者仍 無從逕為比較。
(二)證據2 中之廢氣通過核凝冷凝器時,廢氣之溫度與蒸氣壓 力非處於均勻狀態,因此廢氣之溫濕度不會沿飽和曲線變 化,尤其證據2 之乾球溫度計設於冷凝盤管之出風口,測 量對象為冷凝程度不一之混合廢氣,該處廢氣之相對濕度 自不可能為100%,因此,原告稱證據2 揭露之「冷凝溫度 」會與系爭專利之「露點溫度」重合之前提即不存在,證 據2 揭露之「冷凝溫度」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露點溫度 」。又證據2 之待淨化廢氣回收淨化之過程,包括經過核 凝冷凝器之冷凝過程,為開放式環境,且屬不斷流動之連 續方式,而非批次方式處理,因此通過核凝冷凝器之廢氣 ,在被冷卻時並非均處於一均勻溫度與蒸氣壓力,按前揭 說明,廢氣不可能達到完全冷凝程度,則廢氣冷凝時之溫 度、濕度變化曲線,應位於飽和曲線之右側( 即被證第5 頁圖8-5 之實際盤管狀態曲線) ,其變化可參本院卷第31 5 頁圖,冷凝溫度為T4時,廢氣濕度會低於T4與飽和曲線 交會點之濕度,以C 點代表,則由C 點平行劃線與飽和線 相交之點所對應之溫度T3,方為經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 可證明證據2 揭露之情形,經處理廢氣之乾球溫度( T4) 與露點溫度( T3) 確實不會重合。再者,按證據2 第7 頁 倒數第2 行以下記載:「第二感知器為乾球溫度計,而設 置於該核凝冷凝器之離風端」等語,參照前述說明,通過 核凝冷凝器之廢氣,在被冷卻時並非均處於一均勻溫度與 蒸氣壓力,不可能達到完全冷凝程度,證據2 之第二感知 器所量測之廢氣,顯然為未達完全冷凝程度之混合廢氣, 該混合廢氣之相對溼度自不可能會達到100%,證明證據2 中位於出風端之第二感知器所感知之冷凝溫度,不可能與 露點溫度重合,證據2 揭露之「冷凝溫度」並未揭露系爭 專利之「露點溫度」。又縱認原告主張「乾球溫度即露點 溫度」為有理由,但證據2 為使廢氣之乾球溫度自「待淨 化廢氣之露點溫度」往下降一定範圍、以減少廢氣中被冷 凝的水分,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
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之技術特徵。
(三)系爭專利係使用水霧有效吸熱特性,使廢氣中有機溶劑氣 體冷凝為液滴後收集除去,但證據3 則是使水蒸氣冷凝, 以包覆有機溶劑( VOCs) 微霧,與產生液膜吸收攔截作用 ,除去廢氣中有機溶劑;而證據4 使用之洗滌吸收液目的 ,也在產生洗滌吸收液之蒸氣,以實施同證據3 之方法, 因此證據3 水蒸氣或證據4 之洗滌吸收液,除去有機溶劑 之機制顯然與系爭專利增加噴灑水霧之技術特徵,目的利 用水霧微細以及可有效大量吸收熱量之特性,使揮發性有 機物氣體冷凝產生有機溶劑( VOC)液滴,並提昇以水滴吸 附有機溶劑之作用,去除廢氣中之有機溶劑( 原訴願決定 書第5 頁倒數第4 行以下) 迥然不同,兩者顯然無對應關 係;且證據3 之水蒸氣、證據4 之洗滌液除去有機物之技 術手段,作用方式本顯然與系爭專利單利用噴灑水霧,去 除廢氣中之有機溶劑之方式不同,也委實無等效置換之可 能。
(四)系爭專利目的在盡量回收廢氣中因增溼增加之水份,以減 少廢水,但證據2 中「令核凝回收環境之冷凝溫度( 即乾 球溫度) 低於待淨化廢氣之露點溫度0~10℃」,避免將廢 氣中之水份去除過多,以降低回收液中之含水率。就回收 水份部分,證據2 顯屬系爭專利發明之相反教示,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更無將證據2 與其他證據相組 合,以思及本發明之動機。再者,證據2 之目的在使回收 有機溶劑之含水率不致過高,至於證據3 與證據4 為以濕 式洗滌之原理來達到淨化廢氣回收有機溶劑之效果,惟因 使用水蒸氣、洗滌吸收液,其缺點就是會產生大量廢水( 亦即,回收液的含水率高) 。因此,前揭證據2 至4 揭露 去除有機溶劑之機制根本不同,且互相間實有矛盾,因此 也無動機於證據2 使用證據3 、4 揭露之增溼手段,回收 有機溶劑,自無可能有動機組合證據2 至4 思及本發明。(五)證據5 揭露之冷卻盤管為用以將噴出之空氣降溫,並非用 於冷卻自噴水裝置噴出用於水洗空氣之液體( 證據5 第7 頁第15行以下) ,證據5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用以冷卻水霧 之預冷步驟或預冷器。而證據6 則為低溫水霧,用於維持 燃料電池之性能,非用以除去廢氣中有機溶劑;且其揭露 之利用噴嘴將水霧噴入氣體增溼之目的,使燃料電池內質 子交換膜保持溼潤,以維持燃料電池之性能( 證據6 第1 至5 行) ,亦與系爭專利使用水霧除去廢氣中有機溶劑之 技術內容不同。
(六)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
參加人係我國公告第I444222 號「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方法及 裝置」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六、本件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兩造爭點為:
(一)組合證據2 、3 能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5 不具 進步性?
(二)組合證據2 、4 能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7 不具 進步性?
(三)組合證據2 、3 、5 能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6 不具 進步性?
(四)組合證據2 、4 、5 能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8 不具 進步性?
(五)證據6 (即原證5 ),組合證據2 、4 能否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 、2 、7 不具進步性?
(六)證據6 (即原證5 ),組合證據2 、4 、5 能否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4 、8 不具進步性?
七、技術分析:
(一)系爭專利技術內容(主要圖式如附圖): 1.如「圖1 」所示,習知用以將水溶性揮發性有機物自廢氣 中予以分離之冷凝裝置,通常係於一廢氣氣流通道10內部 設置有一冷凝器11,俾讓通過該冷凝器11之廢氣溫度降至 露點溫度以下,而利用揮發性有機物本身之凝結以及凝結 水滴之吸附作用,將廢氣中所含之水溶性揮發性有機物予 以冷凝分離;接著,再於該冷凝器11之下游端設置一除霧 器12或是第二冷凝器( 圖未示) ,讓粒徑較小之揮發性有 機物及水氣成長並予以捕捉分離或是二次冷凝;再者,被 該冷凝器11或是二次冷凝所冷凝分離與被該除霧器12所捕 捉分離之液滴,乃滴落至設置於該冷凝器11與該除霧器12 下方之集液槽13;然而,由於滴落至該冷凝器集液槽13之 液滴所含有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並不高,不但難以將揮發 性有機物回收再利用,且會產生大量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 廢水,所產生之大量廢水乃必須進一步處理。
2.系爭專利之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方法,係用以處理含有揮發 性有機物之廢氣氣流,亦可同步洗滌懸浮微粒,而包括有 :一待處理廢氣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待處理廢氣之露 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一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噴灑水霧 令廢氣氣流增加濕度且予以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 之凝結液;一已處理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 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一液滴收集 步驟,收集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所滴落之液滴,並將
所收集液滴用於循環噴灑而增濕及冷凝;以及一控制步驟 ,控制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者。 3.系爭專利因廢氣於處理前後之濕度比不變( 亦即廢氣處理 前後之含水率不變) ,故該集液槽24( 或24a)自該增濕器 22及該冷凝器23( 或該低溫增濕器28) 所收集之液滴,經 過循環噴灑後幾乎不會增加也不會減少,而具有幾乎不會 產生廢水之功效;另因將所收集液滴循環噴灑,冷凝所產 生之凝結液內含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乃越來越濃,遂可適 時將該集液槽24( 或24a)所收集之液滴導出進行揮發性有 機物之回收處理,則具有提高揮發性有機物回收濃度俾以 再利用之功效( 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3】、【0007】 、【00016 】段) 。
(二)系爭專利申請範圍:
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共8 項,其中第1 、5 、7 項為 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系爭專利之請求項內容分別如下 :
1.請求項1 :一種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方法,係用以處理含有 揮發性有機物之廢氣氣流,而包括有:一待處理廢氣露點 溫度感知步驟,感知待處理廢氣之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 ;一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噴灑水霧令廢氣氣流增加濕度 且予以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凝結液;一已處理 氣流露點溫度感知步驟,感知經過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之 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一液滴收集步驟,收集經過增濕 及冷凝處理步驟所滴落之液滴,並將所收集液滴用於循環 噴灑而增濕及冷凝;以及一控制步驟,控制已處理氣流之 露點溫度接近於基準溫度者。
2.請求項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方 法,其中,該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係噴灑低溫水霧而同步 增濕及冷凝。
3.請求項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方 法,其中,該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係噴灑常溫水霧而先增 濕後冷凝。
4.請求項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或3 項之揮發性有機物處 理方法,其中,進一步於該增濕及冷凝處理步驟前增加一 預冷步驟。
5.請求項5 :一種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裝置,係用以處理含有 揮發性有機物之廢氣氣流,而包括有:一第一露點溫度感 知器,設置於一廢氣氣流通道入口處而用以感知待處理廢 氣之露點溫度;一增濕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 用以對通過之廢氣氣流噴灑水霧增加濕度;一冷凝器,設
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且位於該增濕器之下游端,用以 將增濕後之廢氣氣流冷凝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凝結 液;一集液槽,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且位於該增濕 器與該冷凝器之下方,用以承接自該增濕器與該冷凝器所 滴落之液滴,並將所收集液滴輸送至該增濕器而循環噴灑 ;一第二露點溫度感知器,設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而 用以感知通過該冷凝器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以及一 控制器,連結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該冷凝器與該第二 露點溫度感知器,而以該第一露點溫度感知器所感知之待 處理廢氣露點溫度作為基準溫度,並將該第二露點溫度感 知器所感知之已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回授至該控制器,進 而控制該冷凝器之冷凝程度,俾以控制通過該冷凝器之已 處理氣流之露點溫度接近基準溫度者。
6.請求項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裝 置,其中,進一步設置一預冷器,而該預冷器設置於該廢 氣氣流通道內部且位於該增濕器之上游端。
7.請求項7 :一種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裝置,係用以處理含有 揮發性有機物之廢氣氣流,而包括有:一第一露點溫度感 知器,設置於一廢氣氣流通道入口處而用以感知待處理廢 氣之露點溫度;一低溫增濕器置於該廢氣氣流通道內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