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秘聲字,106年度,30號
IPCV,106,民秘聲,30,201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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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秘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崑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浚宏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2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浚欽   
聲 請 人 饒誌軒   
共同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王士豪律師
相 對 人 林柏州   
蔡銘書律師 
              之6
上列聲請人因與索特精密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專利權等事件(本院
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聲請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柏州及蔡銘書律師,就本院106 年度民秘聲字第30號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事件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秘密內容」所示證物,不得為實施本院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確認專利權等民事事件及本院106 年度民秘聲字第30號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事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106 年度偵字第1628號、106 年度偵字第1629號偵查卷內 所提出之被證4 至6 、被證11、12、被證15至17、被證21與 本件提出之被證3 、被證4 」等卷證資料,乃被告與第三人 間之契約、研究成果或銷售資料且未公開揭露,非一般人所 能知悉,具秘密性而具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係聲請人營業 秘密事項,上開卷證資料若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



目的使用,將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 ,爰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按「聲請發秘密秘密保持命令時,聲請狀中記載應受命令保 護之營業秘密,得以間接引用方式揭露,以供法院判斷是否 符合營業秘密要件為已足,無須揭露營業秘密之內容」(最 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170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按: 「稱『釋明』者,係使法院就某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 正當』之心證為已足,與『證明』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 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以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 同」(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264 號、最高法院98年度臺 抗字第807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1條第1 項所稱之「釋明」,僅需以間接引用方式揭露, 使法院認為大致如此,而不需達到證明確信之程度。四、經查:
(一)聲請人原聲請對本院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下稱:「 本案訴訟」)索特精密有限公司、蔡銘書律師、其後委任 之訴訟代理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嗣於民國(下同)106 年 11 月17 日具狀更正為聲請對林柏州、蔡銘書律師發秘密 保持命令(見本院卷第40頁),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106 年11月14日送達本院之「民事聲請核發 秘密保持命令暨答辯(二)狀」所提被證3 、被證4 ,有 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因其涉及大致上認為係聲請人 之營業秘密,為避免其倘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 目的使用,致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 虞,故有限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職是,聲請人就所提之 該被證3 與被證4 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聲請人聲請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6 28號、106 年度偵字第1629號偵查卷被證4 至6 、被證11 、12、被證14至17、被證21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等語。惟查 :此部分所述之證據資料,均未附於該等案號之偵查卷內 ,是無法核發此部分之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人自宜查明所 聲請之偵查卷宗案號是否有誤,或是否有其他誤會之情形 。
五、綜上所述,本院就聲請人以106 年11月14日送達本院之「民 事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暨答辯(二)狀」所提被證3 、被 證4 部分,認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聲請人其餘聲請 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應予駁回。
六、本件裁定准予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部分,屬訴訟程序中所為 之裁定,亦無許其抗告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



,自屬不得抗告之裁定,附此敘明。
七、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13條第1 項、第4 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審理細則第21條,裁定如主文。附表:
┌───┬───────────────────────┐
│ 編號 │ 秘密內容 │
├───┼───────────────────────┤
│ │聲請人民國106 年11月14日送達本院「民事聲請核發│
│ 1 │秘密保持命令暨答辯(二)狀」被證3 、被證4 之內│
│ │容。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主文第1項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2 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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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浚宏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崑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索特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