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6年度,968號
STEV,106,店補,968,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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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968號
原   告 長江龍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震江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鼎磊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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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江龍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