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6年度,924號
STEV,106,店補,924,201711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92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訴訟代理人 牛恆嶽
      林俊成
      董倫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孟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曾聲請對被告蔡孟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820元,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88,8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聲請支付命
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