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6年度,155號
STEV,106,店簡,155,2017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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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5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羅天君
被   告 吳忠嶧
被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葉讚賢
      楊博翔
      田養民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三項「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參佰貳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肆佰陸拾捌元」。
原判決原本、正本後附訴訟費用計算書,應更正為如本裁定後附計算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聖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計 算 書
┌──────┬────────┬─────────┐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原告部分敗訴,故訴│
│交通事件鑑定│ 3,000元 │訟費用中468元由被 │
│費用 │ │告負擔,餘5,862元 │




│交通事件覆議│ 2,000元 │由原告負擔。 │
│費用 │ │ │
├──────┼────────┼─────────┤
│合 計│ 6,33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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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