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投資款債權存在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6年度,147號
STEV,106,店簡,147,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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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4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永正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僑電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霖
訴訟代理人 彭鳳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投資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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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電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