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小字第1295號
原 告 嘉鼎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嘉才
被 告 黃花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花美住所地在桃園市,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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