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小字第1274號
原 告 好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許秀梅
被 告 王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 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王志豪住所地在基隆市安樂區,有戶籍謄本乙件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揆諸上開規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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