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調字,106年度,555號
SSEV,106,新簡調,555,201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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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調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賴蒲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天來、胡瓊蘭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 、第3款,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二、原告主張被告以原告雇用之工人於民國106年3月4日毀損種 植於被告土地上共28棵芒果樹,請求原告賠償新臺幣(下同) 15萬元,原告出於無奈與被告達成賠償協議,詎料,事後原 告發現被告聲稱受損之芒果樹仍完好未受損,是原告請求被 告應將受損之28棵芒果樹交付原告云云。惟原告,於起訴狀 內未載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及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且原告起訴依據之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皆 不明確,亦未提出得佐證起訴主張為真實之相關證據,揆諸 上開說明,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需檢附依據,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供 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事項,若逾期不補正,即依法駁回其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依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附件:
一、請求被告交付受損之芒果樹28棵,應陳明芒果樹之價值若干 ,並須提出相關依據釋明。
二、應敘明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欲請求被告給付何物,或若干 金錢,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元;或者,被告應將受損 之芒果樹○○棵給付原告。
三、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為何,即以何法條為依據提起 本件訴訟。
四、提出可證明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之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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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