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沈玉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翠卿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53元(計算式:上訴人
占用之土地面積0.3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6,900元=
9,9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