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以文
送達代收人 徐陳碧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28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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