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成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明湯等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聲請人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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