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減少價金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6年度,454號
CHEV,106,彰簡調,454,2017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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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54號
原   告 李順哲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熔、永慶不動產彰化家樂福加盟店即允勝
動產開發有限公司、王溪圳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39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4,080元。
二、被告李美熔王溪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永慶不動產彰化家樂福加盟店即允勝不動產開發有限公
  司營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王喜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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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