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54號
原 告 李順哲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熔、永慶不動產彰化家樂福加盟店即允勝不
動產開發有限公司、王溪圳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39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4,080元。
二、被告李美熔、王溪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永慶不動產彰化家樂福加盟店即允勝不動產開發有限公
司營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王喜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