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6年度,515號
CHEV,106,彰小,515,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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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51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王致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玖仟玖佰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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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