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5年度,456號
CHEV,105,彰簡,456,2017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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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4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洪榮華
      黃百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
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主文欄所示錯誤情形,爰依法更正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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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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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所有權人│抵押權設定登記收件年期│擔保債權總金│權利人│抵押權存│
│ │ │、登記日期、設定權利範│額(新臺幣)│ │續期間 │
│ │ │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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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福洪榮華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84│ 200萬元 │黃百薇│自84年11│
│興鄉秀安│ │年鹿登字第011924號、84│ │ │月25日起│
│段980-6 │ │年11月28日、權利範圍1 │ │ │至85年5 │
│地號、 │ │分之1 │ │ │月24日止│
│981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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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