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07號原 告 林淑蘭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榮發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據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內未記載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