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6年度,307號
GSEV,106,岡補,307,2017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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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07號
原   告 林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榮發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據未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狀內未記載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本
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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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