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6年度,291號
GSEV,106,岡補,291,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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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91號
原   告 于海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楊麗
燕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萬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
,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4,85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
500 元,尚應補繳4,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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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