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6年度,1069號
CHDV,86,訴,1069,200009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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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
  原   告 許樹籃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許正南許萬貴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資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謝仁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謝秋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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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