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6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嘉綾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
被告錢正清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775元(支付命
令誤繕為31,755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
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
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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