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6年度,402號
PTEV,106,屏補,402,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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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402號
原   告 陳勻熏即陳春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醇發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劉醇發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6,000 元,應
  繳裁判費28,1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27,62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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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