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再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江忠信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鄭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 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此裁定已於106年9月2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 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至10頁 ),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507 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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