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1010號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被 告 友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葉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租賃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租 賃契約約定條款第十條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 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管轄。玆原 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