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20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人晧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世文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8,0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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