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117號
原 告 游曾蓮招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文雄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