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437號
原 告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訴訟代理人 林奕堯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ROHATI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
49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2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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