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6年度,1437號
SLEV,106,士小,1437,2017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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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437號
原   告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訴訟代理人 林奕堯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ROHATI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
  49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2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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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